單位處分決定(精選3篇)
單位處分決定 篇1
劉水同志,男,35歲,曾任本公司財務部出納。
經人揭發(fā),經本公司依據法律途徑查明:劉水同志X年X月至X年X月在擔任公司出納期間,將本公司存款5萬元挪作其弟購房用。
經過本公司黨組織的教育,劉水同志已將挪用款全部歸還,并加倍償還了利息損失,并表示對此行為的悔意。
現根據以上情節(jié)及表現,經本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決定,并報本公司總經理批準,決定對劉水同志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調離原工作崗位,到公司行政部門任職。
2.每月降工資200元至X年X月日止。
X地公司人力資源部
XX年X月X日
單位處分決定 篇2
,女/男,X族,X人,19xx年XX月出生,X年XX月參加工作,現任職單位新城區(qū)社會事務局。
20xx年XX月XX日上午點分,紀委在我單位進行作風督查時,發(fā)現看電視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六款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罰條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經領導班子會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yōu)資格。
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分決定后30日內向本機關提起復核。
x年xx月xx日
單位處分決定 篇3
黃志強,男,漢族,1967年6月出生,本鎮(zhèn)清湖一村人,現居住在江山市清湖鎮(zhèn)清湖一村,初中文化, 20xx年10月入黨。
經查明:黃志強家與毛森英家于20xx年3月24日因竹山糾紛發(fā)生沖突并互相打架,期間黃志強打傷毛森英丈夫的弟弟黃小軍左眼眶附近,經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調查,黃志強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20xx年9月13日,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歐打他人為依據決定給予黃志強罰款人民幣伍佰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4月19日,黃志強以父親經常被毛森英挨打為由又雇傭他人打傷毛森英,經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調查,黃志強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20xx年2月27日,江山市公安局以結伙傷害他人為依據決定給予黃志強行政拘留拾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的行政處罰。
黃志強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歐打他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經鎮(zhèn)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黃志強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zhèn)委員會
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