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 凡三十四條
錯認(rèn)奴婢及財物者,計贓一疋笞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錯認(rèn)他人奴婢及財物者,計贓一疋笞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減二等」,謂從「錯認(rèn)良人」以下,未得者,並減二等。其錯認(rèn)良人以下為子孫,律既無文,量情依「不應(yīng)為輕」;若錯認(rèn)他人妻妾及女為己妻妾者,情理俱重,依「不應(yīng)為重」科。若已認(rèn)得妻妾將去者,多涉姦情,即同姦法。
402 諸博戲賭財物者,各杖一百;舉博為例,餘戲皆是。贓重者,各依己分,準(zhǔn)盜論。輸者,亦依己分為從坐。
【疏】議曰:共為博戲,而賭財物,不滿五疋以下,各杖一百。注云「舉博為例,餘戲皆是」,謂舉博為名,總為雜戲之例。弓射既習(xí)武藝,雖賭物,亦無罪名。餘戲,計贓得罪重於杖一百者,「各依己分,準(zhǔn)盜論」,謂賭得五疋之物,合徒一年。注云「輸者,亦依己分為從坐」,謂輸五疋之物,為徒一年從坐,合杖一百。贓多者,各準(zhǔn)盜法加罪。若贏眾人之物,亦須累而倍論;輸眾人物者,依己分,倍為從坐。若倍不重一人之贓,即各從一人重斷。
其停止主人,及出九,若和合者,各如之。賭飲食者,不坐。
【疏】議曰:「停止主人」,謂停止博戲賭物者主人;「及出九之人」,亦舉九為例,不限取利多少;若和合人令戲者:不得財,杖一百;若得利入己,並計贓準(zhǔn)盜論。眾人上得者,亦準(zhǔn)上例倍論。故云「各如之」!纲飲食者,不坐」,謂即雖賭錢,盡用為飲食者,亦不合罪。
403 諸營造舍宅、車服、器物及墳塋、石獸之屬,於令有違者,杖一百。雖會赦,皆令改去之;墳則不改。
【疏】議曰:營造舍宅者,依營繕令:「王公已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車者,儀制令:「一品青油纁,通幰,虛偃!狗撸路睿骸敢黄阀熋,二品鷩冕!蛊魑镎,「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純金、純玉。」墳塋者,「一品方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故F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此等之類,具在令文。若有違者,各杖一百。雖會赦,皆令除去,唯墳不改。稱「之屬」者,碑、碣等是。若有犯者,〔一三〕並同此坐。
其物可賣者,聽賣。若經(jīng)赦後百日,不改去及不賣者,論如律。
【疏】議曰:舍宅以下,違犯制度,堪賣者,須賣;不堪賣者,改去之。若赦後百日,不改及不賣者,還杖一百,故云「論如律」。
404 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復(fù)故。雖種植,無所妨廢者,不坐。
【疏】議曰:「侵巷街、阡陌」,謂公行之所,若許私侵,便有所廢,故杖七十!溉舴N植墾食」,謂於巷街阡陌種物及墾食者,笞五十。各令依舊。若巷陌寬閑,雖有種植,無所妨廢者,不坐。
其穿垣出穢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論。主司不禁,與同罪。
【疏】議曰:其有穿穴垣牆,〔一四〕以出穢污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钢魉静唤,與同罪」,謂「侵巷街」以下,主司並合禁約,不禁者,與犯罪人同坐。
405 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
【疏】議曰:山澤陂湖,物產(chǎn)所植,所有利潤,與眾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已施功取者,不追。
406 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閉門鼓後、開門鼓前行者,皆為犯夜。故,謂公事急速及吉、兇、疾病之類。
【疏】議曰:宮衛(wèi)令:「五更三籌,順天門擊鼓,聽人行。晝漏盡,順天門擊鼓四百搥訖,閉門。後更擊六百搥,坊門皆閉,禁人行。」違者,笞二十。故注云「閉門鼓後、開門鼓前,有行者,皆為犯夜」。故,謂公事急速。但公家之事須行,及私家吉、兇、疾病之類,皆須得本縣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驗(yàn),雖復(fù)無罪,街鋪之人不合許過。既云閉門鼓後、開門鼓前禁行,明禁出坊外者。若坊內(nèi)行者,不拘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