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六擅興 凡二十四條
【疏】議曰:「弩一張,加二等」,謂加私有禁兵器罪二等,合徒二年半。「甲一領(lǐng)及弩三張,流二千里」,有甲、有弩,各得此罪!惨0〕「甲三領(lǐng)及弩五張,絞」,亦甲、弩準數(shù),各得絞罪!杆皆煺撸骷右坏取,謂私造甲、弩及禁兵器,各加私有罪一等。
問曰:私有甲三領(lǐng)及弩五張,準依律文,各合處絞。有人私有甲二領(lǐng)并弩四張,欲處何罪?
答曰:畜甲、畜弩,各立罪名,既非一事,不合併滿。依名例律:「其應(yīng)入罪者,舉輕以明重!褂屑鬃镏兀绣笞p;既有弩四張已合流罪,加一滿五,即至死刑,況加甲二領(lǐng),明合處絞。私有弩四張,加甲一領(lǐng)者,亦合死刑。
注:甲,謂皮、鐵等。具裝與甲同。即得闌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疏】議曰:鐵甲、皮甲,得罪皆同。私有具裝,與甲無別:有一具裝,流二千里;有三領(lǐng)者,亦合絞!讣吹藐@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謂得闌遺禁兵器以下,三十一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既稱過三十日,即三十日內(nèi)不合此罪。又,依軍防令:「闌得甲仗,皆即輸官!共凰洼斦,從「違令」,笞五十。滿五日者,依雜律「各以亡失罪論」,其亡失之罪,從本條解釋。其甲非皮、鐵者,依庫部式,亦有聽畜之處,其限外剩畜及不應(yīng)畜而有者,亦準禁兵器論。但甲有禁文,非私家合有,為非皮、鐵,量罪稍輕,坐同禁兵器,理為適中。
造未成者,減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百;餘非全成者,勿論。
【疏】議曰:「造未成者」,謂從上「禁兵器」以下,未成者,各減私造罪二等,謂甲三領(lǐng)、弩五張以上,縱更多有,各止處徒三年!讣此接屑、弩非全成者」,謂不堪著用,又非私造,杖一百!葛N非全成者,勿論」,謂甲、弩之外,所有禁兵器,非全成者,皆不坐。既是禁兵器,雖不合罪,亦須送官。
244 諸役功力,有所採取而不任用者,計所欠庸,坐贓論減一等。
【疏】議曰:謂官役功力,若採藥,或取材之類,而不任用者。若全不任用,須計全庸;若少不任用,準其欠庸,併倍坐贓論減一等。
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毀壞,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為罪。
【疏】議曰:謂有所繕造營作及有所毀壞崩撤之類,不先備慮謹慎,〔一一〕而誤殺人者,徒一年半!腹そ场⒅魉靖饕运蔀樽铩,或由工匠指撝,或是主司處分,各以所由為罪,明無連坐之法。律既但稱「殺人」,即明傷者無罪。
245 諸應(yīng)差丁夫,而差遣不平及欠剩者,一人笞四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丁夫在役,日滿不放者,一日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各坐其所由。
【疏】議曰:差遣之法,謂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要月;家貧單身,閑月之類。違此不平及令人數(shù)欠剩者,一人笞四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讣炊》蛟谝邸,謂在役之人,日滿不放者,一日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注云「各坐其所由」,謂止坐不放者所由之人,明無連坐之法。
246 諸被差充丁夫、雜匠,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將領(lǐng)主司加一等。防人稽留者,各加三等。即由將領(lǐng)者,將領(lǐng)者獨坐。餘條將領(lǐng)稽留者,準此。
【疏】議曰:丁夫、雜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笇㈩I(lǐng)主司加一等」,主司謂親領(lǐng)監(jiān)當(dāng)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防人稽留者,各加三等」,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其將領(lǐng)主司亦加一等。若由將領(lǐng)主司稽留,丁夫、雜匠、防人不合得罪,唯罪將領(lǐng)之人,故云「將領(lǐng)者獨坐」。注云「餘條將領(lǐng)稽留者,準此」,〔一二〕餘條謂征人等,但是差行有主司將領(lǐng),本條無將領(lǐng)罪名,事由將領(lǐng)者,皆將領(lǐng)者獨坐。
247 諸丁夫、雜匠在役,而監(jiān)當(dāng)官司私使及主司於職掌之所,私使兵防者,各計庸準盜論;即私使兵防出城、鎮(zhèn)者,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