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三·志第三十
除官照會,至元十年,議:“受除民官,若有守闕人員等,前官任滿,預(yù)期一月檢舉照會。”
赴任程限:
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假隈,二千里內(nèi)三十日,三千里內(nèi)四十日,遠(yuǎn)不過五千里。馬日行七十里,車日行四十里。乘驛者日兩驛,百里以上止一驛。舟行。上水日八十里,下水百二十里。遠(yuǎn)限百外,依例作闕。
官員給假:
中統(tǒng)三年,省議:“闕官在任病假及緣親病假滿百日,所在官司勘當(dāng)申部作闕,任就任所給據(jù),期年后給由求敘,自愿休闕者聽!
官例丁憂之制:
至元二十七年,議:“祖父母、父母喪并遷葬者,許給假限。其限內(nèi)俸鈔,聽合支給,違例不至,停俸定罪。”
大德元年,定云南官如遇祖父母、父母喪葬,其家在中原者,并聽解任奔趕。
二年,議:“凡值喪,除蒙古、色目人各從本俗外,管軍官并胡廷職不可曠者,不拘此例!
五年,定軍官限內(nèi)六月,越限以他人代之,期年后,授以他職。
天歷元年,詔:“官吏丁優(yōu),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漢人者,不用!辈孔h:“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憂者聽!
官員任養(yǎng):
至大三年,詔:“父母年老者,得就近遷除尤為便益。果有親年七十以上者,別無次丁,合從元籍官司?泵靼,斟酌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