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稅法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概念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
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殊性:
(1)稅務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訴訟活動。
(2)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qū)別。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2)合法性審查原則。
(3)不適用調解原則。
(4)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6)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shù)脑瓌t。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l、一般地域管轄。2、特殊地域管轄。3、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移三種情況。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國
具體說來,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與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基本一致,包括: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一是征收稅款;二是加收滯納金;三是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四是稅務機關委托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稅款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
(4)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曾停支付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用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fā)稅務登記證和發(fā)售發(fā)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fā)、發(fā)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
(8)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一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復。
(五)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l、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jù);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經(jīng)的程序。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jīng)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擁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2)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接到訴狀,經(jīng)過審查,應當在7天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六)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1)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
(2)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稅務行政案件,經(jīng)過調查、收集證據(jù)、開庭審理之后,分別作出如下判決:1、維持判決。2、撤銷判決。3、履行判決。4變更判決。
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否則人民法院有權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