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為一外商投資企業(yè)雇傭的中方人員,2005年1-12月收入情況如下:
。1) 外商投資企業(yè)每月支付的工薪30000元;國內派遣單位每月支付的工資5000元。
。2) 利用休假時間為國內某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取得收入60000元,領取收入時得知該單位遭受嚴重水災,通過當地民政組織捐贈20000元。
。3) 為境外一企業(yè)提供一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一次取得收入150000元。已按收入來源國稅法在該國繳納了個人所得稅20000元。
(4) 個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每月發(fā)生的準予扣除項目及修繕費用500元,取得合法票據。
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速算扣除數表
級數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1不超過500元的
502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253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125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3755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13756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33757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63758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103759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15375要求:計算李某2005年在我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