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5條是什么?請看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第45條
第四十五條 【超車限制】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yīng)當依次交替通行。
條文注釋
實踐中常常會遇到因機動車通過窄路或修路等情況,無論是否有交通標志或交通警察的指揮,都會出現(xiàn)交通擁堵現(xiàn)象。本條規(guī)定了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的通行規(guī)則。
由于在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車與車之間的距離很小,不具備超車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的車輛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通行,或者在其他車輛中間穿插通行,使本來通過排隊等候或者跟隨車流通行很快就可以解決的交通堵塞問題變得更加嚴重,排隊的時間更長,聚集的車輛更多,交通秩序更加混亂。
第2款規(guī)定了3種需要停車排隊等候通行或者緩慢行駛時,應(yīng)當依次交替通行的情況。所謂“交替通行”,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方向的車輛依次輪流通行。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車輛駕駛?cè)、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guān)的單位和個人,應(yīng)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