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解約書(精選3篇)
商品房預售解約書 篇1
根據(jù)你與本公司于____年__月__日所簽定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至____年__月__日,貴公司仍未能將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給本人使用,且逾期已達___天,為此,本人提出解除該商品房買賣合同。
請貴公司于本人此《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60天內退還本人全部已付款,按本人累計已付款的2%向本人支付違約金,并將有關部門所收取不可退還的款項賠償給本人,包括本次購房稅費、保險費、銀行按揭經費及本人此次供樓中所產生的利息費用等。如《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之日后60天貴司仍未能將以上款項償付完畢,本人將通過法律渠道追究貴司相關責任,并根據(jù)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按日向貴司收取滯納金。
特此知照。
簽名:
年月日
商品房預售解約書 篇2
合同編號: 出 賣 人 : 買 受 人 : 房屋座落: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 制定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jiān)管局
年 月
目 錄
說 明
專業(yè)術語解釋
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xù)第五章 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第六章 規(guī)劃設計變更
第七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第八章 合同網簽備案
第九章 前期物業(yè)管理第十章 其他事項
說 明
1. 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jiān)管局共同 制定,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存量房買賣。各地可在有關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結合實際情況調整合同相應內容。
2. 簽訂本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其他有關證書和證明文件。
3. 出賣人應當就合同重大事項對買受人盡到提示義務。買受人應當審慎簽訂合同,在簽訂本合同前,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審閱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修改性的內容,注意防范潛在的市場風險和交易風險。
4. 當事人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對本合同文本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視為雙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5. 本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內容及其他需要刪除
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xié)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fā)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位劃×,以示刪除。
6. 本合同中標注*的內容為必填項,未標注*的內容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填寫或不填寫。標注為#的內容在其處于有效狀態(tài)時為必填項。
7. 出賣人與買受人可以針對本合同文本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根據(jù)所售項目的具體情況在相關條款后的空白行中進行補充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8.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9.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發(fā)生爭議的,可以通過消費者協(xié)會、房 地產行業(yè)協(xié)會等相關機構調解,也可以選擇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或選擇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 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約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shù),并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在任何情況下,出賣人和買受人都應當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本合同說明部分,買受人已經閱讀,并簽名: 。
專業(yè)術語解釋
1.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正在建設中的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直接取得代理權的人。
3. 層高:是指上下兩層樓板結構面之間或樓板結構面與地板結構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4. 套內建筑面積: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由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
5. 房屋的建筑面積:是指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 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7. 民用建筑節(jié)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huán)境質量 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yè)、服務業(yè)、教育、衛(wèi)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8. 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若干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銷售方式。
9. 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10.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yè)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11. 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12. 合同網簽備案:是指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備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商品房買賣合同
(預售)
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其開發(fā)建設的房屋,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就商品房買賣相關內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
(房屋為共有時,可在下表中相應增加買受人)
共有人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共有方式共有
份額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jù)
1. 出賣人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坐落于 × 市 × 【區(qū)】【縣】【市
】 × 【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 × 【路/街/巷】 × 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地塊所在區(qū)縣代碼為 × 。
2.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項目核準名稱為 興安靈渠歷史文化街區(qū)(財神廟街)提升改造項目 ,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號為 × ,容積率為2.4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 ×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 × 年 × 月 × 日,竣工日期為 × 年 × 月 × 日。
第二條 預售依據(jù)
該商品房已由 × 批準預售,預售許可證號為 × 。
第三條 商品房基本情況
1. 房屋座落: × ,該商品房所在樓層的起始層為 × ,終止層為 × ,名義層為 × ,層高為 × 米;
該商品房為【地下停車庫】【地下停車位】【乙類人防工程車庫】【乙類人防工程車位】【首層架空層車位】,乙類人防工程車位(庫)在戰(zhàn)時應服從人防部門統(tǒng)一調配使用。(購買車庫、車位需填寫)。
房屋竣工后,如房號發(fā)生改變,不影響該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該商品房的平面圖見附件一。
買受人已購買本小區(qū)商品房,房屋坐落為 × (購買車庫、車位須填寫)。
2. 建筑主體:該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建筑總層數(shù)為 5 層,其中地上 × 層, 地下 2 層;主體結構為【鋼結構】【鋼/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
【混合結構】【磚木結構】【其他結構】;【有√】【無】電梯。
3. 房屋居室:該商品房為【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四居室】【五居室】【其它√】,有 X 室 X 廳 X 廚 X 衛(wèi) X 【X】;該商品房有 X 個陽臺,其中X 個陽臺為封閉式, X 個陽臺為非封閉式(陽臺是否封閉以規(guī)劃設計文件為準)。
4. 預測面積:該商品房的房產測繪機構為 興安縣眾擎規(guī)劃測繪信息中心 ,測繪機構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 91450325MA5K9F119H ,其預測建筑面積共 ×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 平方米,分攤共有建筑面積 × 平方米。
該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見附件二。
*5. 戶型結構:該商品房的戶型結構為【平層√】【錯層】【復式樓】【躍層】
【其他】。
6. 房屋朝向:該商品房的朝向為【東】【南】【西】【北】【東北】【東南】
【西南】【西北】向。
*7. 房屋類型:該商品房的規(guī)劃用途(房屋類型)為【住宅】【商業(yè)用房√】
【辦公用房】【工業(yè)用房】【倉儲用房】【車庫】【服務型公寓】【車位】【農產品批發(fā)用房】。
8. 有出售(或贈送、出租)車位、車庫或者停車設施的,有關該物業(yè)買賣、贈予、租賃合同事項,雙方另行約定。
9. 有出售(或贈送、出租)儲藏室、綠地或其他物業(yè)的,有關該物業(yè)買賣、贈予、租賃合同事項,雙方另行約定。
第四條 抵押情況
與該商品房有關的抵押情況為【已抵押√】【未抵押】。
#抵押類型:【該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該商品房在建工程設定抵押】
#抵押人:桂林屹正文旅投資有限公司,#抵押權人:廣西興安民興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登記日期:20__ 年 06 月 30 日,#債務履行期限:3 年, # 抵押登記機構:興安縣不動產登記局。
抵押類型:【該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該商品房在建工程設定抵押】
抵押人:X,抵押權人:X, 抵押登記日期: × ,債務履行期限:X。抵押登記機構:X。
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預售的證明及關于抵押的相關約定見附件三。
第五條 房屋權利狀況承諾
1. 出賣人對該商品房享有合法權利;
2. 該商品房沒有出售給除本合同買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該商品房沒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
4. X;
5. X。
如該商品房權利狀況與上述情況不符,導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網簽備案或 X 的, 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
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
第六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一)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2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不含裝飾裝修) 價款:
1. 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 (幣種) × 元,總價款為 × (幣種) × 元(大寫 × 元整)。
2.
按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 (幣種) × 元,總價款為
× (幣種) × 元(大寫 × 元整)。
3. 按 × 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 (幣種) × 元(大寫 × 元整)。
4. 按照 × 個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 (幣種) × 元(大寫 × 元整)。
(二)該商品房【有】【無】裝飾裝修,裝修工程價款為 × (幣種) × 元
(大寫 × 元整)。
*(三)該商品房(含裝飾裝修)全部價款合計為 × (幣種) × 元(大寫 × 元整)。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簽訂本合同前,買受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定金 × (幣種) × 元(大寫
× 元整),該定金于【本合同簽訂】【交付首付款】時【抵作商品房價款】【返還買受人】。
(二)買受人采取下列第 × 種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 年 × 月 × 日前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
2. 分期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 年 × 月 × 日前分 × 期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 首期房價款 × (幣種) × 元(大寫 × 元整)應當于 × 年 × 月 × 日前支付。
× 。
3. 首付加貸款方式付款:【商業(yè)貸款】【公積金貸款】【商業(yè)和公積金組合貸款】
。買受人應當在 × 年 × 月 × 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 × (幣種) × 元(大寫 × 元整),占該商品房全部價款的 × 。
余款 × (幣種) × 元(大寫 × 元整)向 × (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余款 × (幣種) × 元(大寫 × 元整)向 × (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
買受人應當于 × 年 × 月 × 日前向貸款機構提交貸款申請材料,辦理貸款審批手續(xù)。
4. 其他方式: X。
(三)出售該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應當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jiān)管賬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該商品房的預售資金監(jiān)管機構為 × ,預售監(jiān)管賬戶開戶行為廣西興安民興村鎮(zhèn)銀行營業(yè)部,賬戶名稱為桂林屹正文旅投資有限公司,賬號為 。
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體約定見附件四。
買受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交納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條 逾期付款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付款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
1. 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和(2)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90 日之內,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1 的違約金。
(2)
逾期超過 90 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1)項中的期限相同)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7 日內按照累計應付款的 3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
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2(該比率不低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所稱逾期應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條及附件四約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X。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xù)
第九條 商品房交付條件
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 1、2、X 項所列條件(可多選): 1.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2. 該商品房已取得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實測繪);
3. 滿足第十條第(一)款中出賣人承諾的基礎設施設備達到的條件;
4. X。
5. X。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十條 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
(一)基礎設施設備
1. 供水、排水:交付時供水、排水配套設施齊全,并與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網
連接,實現(xiàn)一戶一表。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X;
2. 供電:交付時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正式供電,實現(xiàn)一戶一表。X;
3. 供暖:交付時供熱系統(tǒng)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納入城市集中供熱管網,
該商品房無供暖;
4. 燃氣:交付時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與城市燃氣管網連接,保證燃氣供應,實現(xiàn)一戶一表。
詳見附件五;
5. 電話通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6. 有線電視: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7. 寬帶網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以上第 1、2、3 項由出賣人負責辦理開通手續(xù)并承擔相關費用;第 4、5、6、7
項需要買受人自行辦理開通手續(xù)并承擔相關費用。
如果在約定期限內基礎設施設備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種方式處理:
(1) 以上設施中第 1、2、3、4 項在約定交付日未達到交付條件的,出賣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第 5 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 × 元的違約金; 第 6 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 × 元的違約金;第 7 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 × 元的違約金。出賣人采取措施保證相關設施于約定交付日后 X 日之內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2) 出賣人采取積極補救措施滿足買受人正常使用要求,并至少提供臨時用水用電。
(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以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為準)
1. 小區(qū)內綠地率:X 年 X 月 X 日達到 X;
2. 小區(qū)內非市政道路:X 年 X 月 X 日達到 X;
3. 規(guī)劃的車位、車庫:X 年 X 月 X 日達到 X;
4. 物業(yè)服務用房:X 年 X 月 X 日達到 X;
5. 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X 年 X 月 X 日達到 X;
6. 幼兒園:X 年 X 月 X 日達到 X;
7. 學校:X 年 X 月 X 日達到 X;
8. X;
9. X。
以上設施未達到上述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小區(qū)內綠地率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出賣人按規(guī)劃許可標準進行整改。
2. 小區(qū)內非市政道路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出賣人按規(guī)劃許可標準進行整改。
3. 規(guī)劃的車位、車庫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出賣人按規(guī)劃許可標準進行整改。
4. 物業(yè)服務用房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出賣人按規(guī)劃許可標準進行整改。
5. 其他設施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出賣人按規(guī)劃許可標準進行整改。關于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五。
第十一條 交付時間和手續(xù)
(一)出賣人應當在 20__ 年 12 月 31 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
(二)該商品房達到第九條、第十條約定的交付條件后,出賣人應當在交付日期屆滿前 10 日(不少于 10 日)將查驗房屋的時間、辦理交付手續(xù)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材料的通知書面送達買受人。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書的,以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屆滿之日為辦理交付手續(xù)的時間,以該商品房所在地為辦理交付手續(xù)的地點。
X。
交付該商品房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滿足第九條約定的證明文件。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不能滿足第九條約定條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并按照第十二條處理。
(三)查驗房屋
1. 辦理交付手續(xù)前,買受人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yè)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xù)的前提條件。
2. 買受人查驗的該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的, 由出賣人按照有關工程和產品質量規(guī)范、標準自查驗次日起 90 日內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后再行交付。
(1) 屋面、墻面、地面滲漏或開裂等;
(2) 管道堵塞;
(3)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4) 燈具、電器等電氣設備不能正常使用;
(5) X;
(6) X。
3. 查驗該商品房后,雙方應當簽署商品房交接單。由于買受人原因導致該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詳見補充協(xié)議相關約定;
(2) X。
第十二條 逾期交付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未按照第十一條約定的時間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的,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和(2)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90 日之內(該期限應當不多于第八條第 1(1)項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1 的違約金(該違約金比率應當不低于第八條第 1(1)項中的比率)。
(2) 逾期超過 90 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1)項中的期限相同)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
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
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3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繼續(xù)履行,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
款萬分之 2(該比率應當不低于本條第 1(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2.X。
第五章 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 面積差異處理
該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房屋測繪報告,并向買受人提供該商品房的面積實測數(shù)據(jù)(以下簡稱實測面積)。實測面積與第三條載明的預測面積發(fā)生誤差的,雙方同意按照第 4 種方式處理。
1. 根據(jù)第六條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3?以內(含 3?)的,據(jù)實結算房價款;
(2)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 3?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
買受人選擇不解除合同的,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大于預測套內建筑面積時,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在 3?以內(含 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 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小于預測套內建筑面積時,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3?以內(含 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 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
實測套內建筑面積-預測套內建筑面積
×100?
預測套內建筑面積
2. 根據(jù)第六條按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
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 3?以內(含 3?)的,根據(jù)實測建筑面積結算房價款;
(2)
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有一項超出 3?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
買受人選擇不解除合同的,實測建筑面積大于預測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在 3?以內(含 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 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實測建筑面積小于預測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3?以內(含 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 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實測建筑面積-預測建筑面積
建筑面積誤差比=
預測建筑面積
×100?
(3)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xié)議。
3. 根據(jù)第六條按照套計價的,出賣人承諾在房屋平面圖中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該商品房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雙方約定如下:
X。
4. 雙方自行約定:
雙方同意不因該商品房面積差異而解除合同,該商品房發(fā)生面積差異時,該商品房單價保持不變,出賣人和買受人按照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多退少補,互補計息。
第六章 規(guī)劃設計變更
第十四條 規(guī)劃變更
(一)出賣人應當按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定的條
件建設商品房,不得擅自變更。
雙方簽訂合同后,涉及該商品房規(guī)劃用途、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等規(guī)劃許可內容經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批準變更的,出賣人 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 10 日內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逾期未予以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
(三)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
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0.1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如下: 出賣人應當按照買受人累計已付購房款的 0.1?向買受人支付一次性違約金及賠
償金。
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
(一)雙方簽訂合同后,出賣人按照法定程序變更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涉及下列可能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賣人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 10 日內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1. 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 供熱、采暖方式;
3. X;
4. X;
5. X。
(二)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逾期未予以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
(三)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
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0.1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如下: 出賣人應當按照買受人累計已付購房款的 0.1?向買受人支付一次性違約金及賠
償金。
第七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 商品房質量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
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合格,并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
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含已
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
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支付【已付房 價款一倍】【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因此而發(fā)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賣人采取措施至該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合格并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
(二)其他質量問題
該商品房質量應當符合有關工程質量規(guī)范、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發(fā)現(xiàn)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質量問題的,雙方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及時更換、修理;如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X。
2. 經過更換、修理,仍然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此而發(fā)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賣人予以更換、修理并恢復正常使用。
(三)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
該商品房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裝修、裝飾所用材料的產
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及雙方約定的標準。
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 1、3 方式處理(可多選)
1. 及時更換、修理;
2. 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3. 未達到約定標準部分,由出賣人繼續(xù)施工直至達到約定標準;
4. X。
具體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的約定見附件六。
(四)室內空氣質量、建筑隔聲和民用建筑節(jié)能措施
1. 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符合【國家√】【地方】標準,標準名稱:《民用建筑
工程室內環(huán)境污染控制規(guī)范》(20__ 年版),標準文號:GB50325-20__。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符合【國家】【地方】標準,標準名稱: ×
,標準文號: × 。
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或建筑隔聲情況經檢測不符合標準,由出賣人負責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 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含
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
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 責任。經檢測不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整改后再次檢測發(fā)生的費用 仍由出賣人承擔。因整改導致該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2. 該商品房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民用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未達到標準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相應標準要求補做節(jié)能措施,并承擔全部費用; 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X。
第十七條 保修責任
(一)商品房實行保修制度。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該商品房為非住宅
的,雙方應當簽訂補充協(xié)議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具體內容見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賣人不承擔保修責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2. 因買受人不當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3. 其他不屬于《商品房質量保證書》質保范圍的維修事項。
(三)在保修期內,買受人要求維修的書面通知送達出賣人 60 日內,出賣人既不履行保修義務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八條 質量擔保
出賣人不按照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約定承擔相關責任的,由 X 承擔連帶責任。關于質量擔保的證明見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網簽備案與不動產登記
第十九條 預售合同網簽備案
(一)買賣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協(xié)商一致后,出賣人應當?shù)卿浄课菟诘刈》砍青l(xiāng)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房屋網簽備案系統(tǒng)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 并將本合同網簽備案情況告知買受人。
(二)有關預售合同網簽備案的其他約定如下:
因買受人原因導致出賣人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的,該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
(一)雙方同意共同向房產管理部門和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該商品房交易手續(xù)和不動產登記。
(二)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個工作日(約定時 間或約定條件)取得該商品房的不動產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3種方式處理:
1. 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 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
,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自買受人應當完成房屋交易手續(xù)和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期限屆滿
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續(xù)和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X的違約金。
2.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賣人自買受人應當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止,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買受人已付房價款萬分之X的違約金,并于買受人實際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X日內向買受人支付;
3.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在本條約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出賣人書面提出,出賣人在收到買受人書面通知且在買受人配合出賣人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結《買賣合同》撤銷備案手續(xù)、繳清欠付的出賣人受讓債權款項(若有)后30個工作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在買受人未予配合前,出賣人有權順延退還購房款時間),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購房款的0.1%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按買受人累計已付購房款的0.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三)因買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該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續(xù)和不動產登記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 前期物業(y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物業(yè)管理區(qū)域
(一)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劃分四至為: 東至 X ;
西至 X ; 南至 X ; 北至 X 。
物業(yè)服務用房建筑面積為 ×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積為 0 平方米,位于
X【號樓】【幢】【座】X 層 X 單元 X 號;地下建筑面積為 × 平方米,位于 X【號樓】【幢】【座】X 層 X 單元 X 號;其中業(yè)主大會及業(yè)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為
× 平方米,位于 X【號樓】【幢】【座】X 層 X 單元 X 號。(注:物業(yè)服務用房為多處時,雙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內容)
×
物業(yè)管理區(qū)域規(guī)劃平面圖詳見附件九。
第二十二條 前期物業(yè)管理
(一)出賣人依法選聘的前期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為興安縣天天商貿服務有限公司。
(二)物業(yè)服務時間從 20__ 年 5 月 1 日到業(yè)主大會成立并選聘新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止。
(三)物業(yè)服務期間,物業(yè)收費計費方式為【包干制√】【酬金制】。物業(yè)服務費為 5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積);商品房在交付前的物業(yè)費由出賣人承擔,商品房交付后的物業(yè)費由買受人承擔。
(四)買受人同意由出賣人選聘的前期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代為查驗并承接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賣人應當將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接查驗的備案情況書面告知買受人。
(五)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guī)約,同意由出賣人依 法選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實施前期物業(yè)管理,遵守臨時管理規(guī)約。業(yè)主委員會成立后, 由業(yè)主大會決定選聘或續(xù)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
該商品房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guī)約見附件十。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一)買受人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以下部位歸業(yè)主共有:
1. 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shù)然窘Y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2. 該商品房所在建筑區(qū)劃內的道路(屬于城鎮(zhèn)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屬于城鎮(zhèn)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占用業(yè)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建筑區(qū)劃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yè)服務用房;
3.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共有部分外,其他不屬于業(yè)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4. X。
(三)雙方對其他配套設施約定如下:
1. 規(guī)劃的車位、車庫:詳見附件補充協(xié)議的相關約定;
2. 會所:X;
3. X。
第二十四條 稅費
雙方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向相應部門繳納因該商品房買賣發(fā)生的稅費。 因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導致買受人不能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而增加的稅收負擔, 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不得代收買受人因購買商品房應繳納的契稅,買受人應按規(guī)定自行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契稅。
第二十五條 銷售和使用承諾
(一)出賣人承諾不采取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二)出賣人承諾按照規(guī)劃用途進行建設和出售,不擅自改變該商品房使用性質。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三)出賣人承諾對商品房的銷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規(guī)劃屬于買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處分。
(四)出賣人承諾已將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告知買受人。具體內容見附件十一。
(五)買受人使用該商品房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
(六)X。
(七)X。
第二十六條 送達
出賣人和買受人保證在本合同中記載的通訊地址、聯(lián)系電話均真實有效。任何根據(jù)本合同發(fā)出的文件,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以【郵政快遞√】【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對方。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聯(lián)系電話的,應在變更之日起 5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變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送達不能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買受人信息保護
出賣人對買受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執(zhí)行公務的需要,未經買受人書面同意,出賣人及其銷售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披露買受人信息,或將買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通過消費者協(xié)會等相關機構調解;或按照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 X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九條 補充協(xié)議
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雙方可根據(jù)具體情況簽訂書面補充協(xié)議
(補充協(xié)議見附件十二)。
補充協(xié)議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 或不合理的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三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變更、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39 頁,一式 × 份,其中出賣人壹份,買受人壹份,【興安縣房地產服務所】壹份,【不動產登記局】壹份,【按揭銀行】 × 份,【 × 】 × 份。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簽字或蓋章): 買受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商品房預售解約書 篇3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性別:____ 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 籍: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第一條 甲方經批準,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積_____的土地使用權。
地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預售。
第二條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購上述樓宇的第____幢____號(第__層)建筑面積_____O,土地面積/_O(其中:基底分攤_____O、公用分攤_____O、其他_____O)
第三條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____天:
年 月 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