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車輛抵押登記合同(精選3篇)
許昌市車輛抵押登記合同 篇1
抵押人 :
抵押權人:
茲因甲方為擔保乙方對于其所有的債權,將由甲方提供抵押物,為乙方設定抵押權,并約定條款如下:
一、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 元及其利息,預期利息,即違約金以及債務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損害的賠償。
至債權實際金額及各種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債務的清償期,另立借據(jù),透支約據(jù)、本票、約定書、違約保證合同為憑,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各該附件所規(guī)定的效力與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 牌 型汽車 輛,車輛牌號為: ,發(fā)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
上述用于抵押的車輛為 所有。
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乙方亦可以隨時通知甲方清償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辦,絕無異議。
四、抵押物于登記后如有粘貼標簽或烙印的必要時,甲方應協(xié)助乙方或登記機關辦理。
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全部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上述抵押物完全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
如日后發(fā)生任何糾葛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縱其事由非可歸責于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亦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存續(xù)期間,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證抵押物占有人對于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的責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稅費、修理、保養(yǎng)等一切費用,亦于乙方無涉。
七、抵押物的現(xiàn)狀發(fā)生變動時,不論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及時通知乙方。
其因抵押物現(xiàn)狀的變動或價值的低落致不能或不足使用本合同第一天開列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時,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抵押物應按乙方指定置于 省 市 路 號,甲方保證絕不擅自遷移。
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經(jīng)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使用者,一經(jīng)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應立即負責將抵押物停放于指定住所。
九、抵押物應向乙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并應以乙方為唯一受益人,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險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所有保單及報廢收據(jù)均交由乙方保管;
乙方如為代為墊付保費,經(jīng)通知甲方限期償還,甲方未按期辦理時,乙方得將墊款列入甲方借款金額,依列計滯納金,甲方絕無異議。
但乙方并無代為投保或代墊保費的義務。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有權占有抵押物。
有擔保法所定應占有情況時。
未經(jīng)乙方允許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貼的標簽被損毀時。
未經(jīng)乙方同意而將抵押物出租時。
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為,致抵押物的價值顯然減少或顯有減少之虞時。
乙方認為甲方借款運用不當時。
乙方依前五項規(guī)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時,乙方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有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孽息,乙方占有權收取,以之抵償收取孽息的費用及甲方債務。
已發(fā)展有處分抵押物,應依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一、甲方應具備乙方認可的保證人,以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一切給付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并愿以本合同為證,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暨民法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的一切權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對于借款用途的監(jiān)督及對于甲方業(yè)務財務核算的稽核。
乙方因行使監(jiān)督稽核之權而需甲方提供任何有關資料時,甲方應即照辦,但乙方并無監(jiān)督或稽核的義務。
十三、本合同所定給付義務,以乙方營業(yè)所在地為履行地。
如因本合同所訂事項而涉訴時,不論當時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營業(yè)所所在地,或其國籍有無變更,均以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同書所載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均包括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破產(chǎn)管理人或遺產(chǎn)管理人。
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等統(tǒng)一本合同,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為本合同書權利義務主體代表人,毋庸為變更的登記。
十五、出本合同所定的條款外,凡乙方現(xiàn)在或將來所訂于貸款有關的各項章則以及金融業(yè)現(xiàn)在或將來所適用的一切有關章則,甲方均愿遵守,絕無異議。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屆滿未清償時得延長期限,本合同副本共 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住址:
抵押物提供人:
連帶保證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許昌市車輛抵押登記合同 篇2
抵押權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lián)系電話:
抵押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為確保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愿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chǎn)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經(jīng)實地勘驗,在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xiàn)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產(chǎn)抵押。乙方將房屋抵押給甲方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甲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產(chǎn)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用作抵押的房產(chǎn)坐落于:
房屋建筑面積:
房屋產(chǎn)權證號:
第二條 根據(jù)借款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乙方,抵押擔保的債務數(shù)額為 元人民幣借款本金及利息。抵押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chǎn);乙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chǎn)的,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需延長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jīng)甲方同意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
第五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chǎn):
1、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第六條 抵押權的撤銷:本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應協(xié)助甲方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書面協(xié)議。協(xié)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chǎn),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有權要求恢復財產(chǎn)原狀,或提供經(jīng)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chǎn),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乙方違反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chǎn)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chǎn)原狀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3、乙方因隱瞞抵押財產(chǎn)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jīng)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許昌市車輛抵押登記合同 篇3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方因 ,向乙方申請借款,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財產(chǎn) (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甲方,F(xiàn)就有關事項訂立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借款金額為: 元整(¥: 元)。
第二條、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第三條、甲方以坐落于 (建筑面積: 平方米 ,產(chǎn)籍號 )自有房屋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擔保,本協(xié)議約定的抵押借款的房屋應辦理抵押權登記(即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
第四條、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的印花稅、登記費及代辦費均由甲方負擔。本約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后,其房屋所有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均由乙方收執(zhí)。
第五條、抵押擔保范圍: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chǎn)和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
第六條、借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執(zhí)行。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期還本付息。
第八條、抵押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履行完畢日止。
第九條、本約期限屆滿前后,若甲方還清借款,乙方應會同甲方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不得借詞刁難或故意拖延。
第十條、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未經(jīng)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借款總額30%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甲方如未按合同規(guī)定歸還借款,乙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本息為止。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本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協(xié)商不成向本協(xié)議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執(zhí)一份,房產(chǎn)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第十五條、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成立,辦理抵押權登記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