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傳的演講稿
案例有:后樓中學蔣某某尋釁滋事案。蔣某某尋釁滋事案。蔣某是個獨生子,6歲那年因為淘氣不小心從二樓摔至地上,造成頭顱前骨破裂,經(jīng)醫(yī)院搶救,雖然撿回了一條命,但頭顱前骨不能硬化,該處顱骨軟如皮膚、如豆腐,只要用手輕輕一按,則會陷及腦漿,因此蔣某成為殘疾人。本來對蔣某非常疼愛的父母,此后對蔣某更是愛護有加。從小學到初中,同學、老師知道蔣某是殘疾人,都讓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觸及蔣某的豆腐頭,惹禍上身。但蔣某卻認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經(jīng)常在校園里滋事。冬天,他經(jīng)常把學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學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曬太陽。1999年10月10日晚,蔣某騎著自行車經(jīng)過校門口,該校一名白頭發(fā)老師看蔣兩眼,蔣某認為這個老師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23時邀集一名社會青年要找白頭發(fā)老師算帳。在校門口遇到該校林老師,蔣某問林老師白頭發(fā)老師在哪里,當林老師回答沒看見時,蔣某就動手毆打林老師,被旁人勸住,林老師乘機避開。蔣某隨后跑到校門前的飲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沖進學校找林老師算帳,柴刀被該校的陳老師搶下。蔣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沖到教師宿舍樓,就用腳踢壞教師宿舍門,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戶玻璃。蔣某被當場抓獲。1999年1月18日中午,蔣某某因不滿后樓中學學生楊傳園、楊為省罵他,就伙, 林治祥在后樓操場攔截楊傳園、楊為省,對他們進行毆打。蔣某因犯尋釁滋事罪,受到了刑罰制裁。
(五)敲勒索罪。
敲詐勒索是指以暴力脅迫、恐嚇要挾的手段,使他人產(chǎn)生心理上的恐懼而交出財物或者財產(chǎn)上的利益的行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敲詐勒索數(shù)額較大的(1000元到3000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shù)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99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鄭甲(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尤溪縣新陽鎮(zhèn)某村)以尤溪縣第二中學學生陳某某講其壞話為由,勾邀被告人鄭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尤溪縣新陽鎮(zhèn)某村)要毆打陳某某。當晚,被告人鄭甲、鄭乙把陳某某叫到尤溪縣第二中學附近的一拖拉機修理店旁,共同對陳某某施以毆打。后經(jīng)在場的學生勸解,并叫陳某某請被告人鄭甲、鄭乙吃飯了結(jié)此事。陳某某因害怕繼續(xù)被打,只好許諾過三天給被告人鄭甲、鄭乙100元人民幣。199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鄭甲、鄭乙竄到尤溪縣第二中學,將正在晚自習的陳某某從教室里叫出,帶到尤溪縣第二中學附近一拖拉機修理店旁,向陳某某索要同月25日陳天漣許諾給的100元錢,拿走陳某某身上僅有的5元人民幣。被告人鄭乙追問還有95元何時給,陳天漣答應(yīng)等下個趕集日再給。被告人鄭乙還威脅陳某某:“以后嘴巴封密。”當晚,被告人鄭甲、鄭乙用所索要的5元購買兩包“富健”牌香煙。10月5日晚,被告人鄭甲、鄭乙竄到尤溪縣第二中學,將陳某某從教室叫到該校實驗樓背后空地處,向陳某某索要前次答應(yīng)給錢的余額部分。當陳某某說沒錢時,被告人鄭甲、鄭乙各朝陳天漣的臉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鄭乙還逼使陳某某在5分鐘內(nèi)去借20元錢,送到本縣新陽鎮(zhèn)街道“三九”游戲機店,當晚8時許,陳某某到指定地點時,正好遇見同校學生鄭某某,便把事情經(jīng)過告訴鄭某某。此時 ,已在指定地點等候的被告人鄭甲、鄭乙聽到陳與鄭的談話,被告人鄭甲、鄭乙便對陳某某施以拳打腳踢,被告人鄭乙還用煙頭燙陳某某的脖子,并叫陳某某次日要給30元。10月6日晚,被告人鄭甲、鄭乙又竄到尤溪縣第二中學將陳某某從教室里叫出。在教學樓的樓梯口,被告人鄭甲向陳某某要錢,陳某某因懼怕被打,便把身上的30元錢交給被告人鄭甲。當晚,被告人鄭甲、鄭乙將所索取得30元人民幣均分。后鄭甲和鄭乙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被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