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通信服務協議(精選5篇)
電話通信服務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鑒于:
A.甲方提供_________ 國和國外終端點(termination points)的電話通信服務,詳見本協議附件A ,該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及
B.乙方提供_________ 國內部電話通信服務,詳見本協議附件B ,該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及
C.雙方有意根據本協議中列明的條款從對方購買并向對方提供電話通信服務。
因此,雙方一致同意如下:
1.服務開始日。開始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或于該日期左右,甲方應按照附件A 的費率向乙方提供電話通信服務。乙方應同樣按照附件B 的費率向甲方提供電話通信服務。上述費率應受第4 條的調整所約束。附件A 中的費率在經甲方事先30日書面通知乙方后可變更。附件B 中的費率在經乙方事先30日書面通知甲方后可變更。
2.服務期。本協議自雙方于文首簽署之日期起生效,雙方的義務亦自此開始。本協議有效期為上述日期起后的三十六(36)個月(但受第5 條提前終止協議的權利約束)。本協議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屆滿后將自動延長半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屆滿時終止本協議,該方應在該期屆滿前至少提前四十五(45)日將其終止本協議的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經任一方以上述規(guī)定書面終止,本協議應持續(xù)有效。
3.發(fā)票
。1 )甲方應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發(fā)票,該發(fā)票應包含前一個月的費用并不得遲于前一個月后的十五(15)日發(fā)出(“發(fā)票日”)。
。2 )乙方應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發(fā)票,該發(fā)票應包含前一個月的費用并不得遲于前一個月后的十五(15)日發(fā)出(“發(fā)票日”)。
4.結算
每月發(fā)票之間的差額(“結算付款”)應由發(fā)票金額較低的一方(“結算應付方”)于不晚于發(fā)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發(fā)票金額較高的一方(“結算應收方”)。
如果結算應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結算付款,結算應收方(是否應為結算應付方)于到期日因沒有爭議的使用而應付但拖欠的金額應計收月利率1.5 %的費用。
本條規(guī)定不能被解釋為結算應收方放棄在本協議中其所享有的由于上述欠款而宣布結算應收方違約的權利,及終止本協議、行使本協議中或根據法律或衡平原則應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5.終止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結算應收方自行決定并書面允許的任何寬限期內,向結算應付方開出帳單的結算付款未從結算應付方收到,則結算應收方可以其獨立意志決定部分或全部終止轉播服務。結算應收方保留權利,以向結算應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額過程中產生的律師費及由結算應付方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成本,而不論是否提起訴訟。
6.調整
帳單調整的要求必須在發(fā)票日后十五(15)日內作出。被確定為出錯的任何金額將從下個月的結算中劃出。上述調整要求不應成為延遲清算付款的借口。
7.未保證
雙方未就本協議中提供的傳播服務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亦未就適銷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適用性作出保證。
8.義務的放棄
作為雙方以本協議載明之價格提供服務的實質性誘因,雙方同意對方不應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負責,這種損失、開支或損害是關于
。1 )年收入的損失,利潤保留、業(yè)務或商譽,及
。2 )雙方違約或使用或未使用服務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懲罰性的、大概的、后果性的或偶然的損失或損害。
9.賠償
雙方應賠償并使另一方、其股東、官員、主管、雇員和代理免于任何和一切損失、成本、損害、開支或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上述費用的產生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由于本協議中傳播服務的安裝、接通、維護、服務或發(fā)射故障,包括服務提供方、其雇員、代理及客戶的對傳播服務的任何中斷,服務提供方重大過失或有意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政府規(guī)章的行為而導致的除外。
10. 無代理
任何一方未被授權作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無權代表對方、以對方名義假設或設定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義務。
11. 不可抗力
本協議項下雙方義務受制于以下不可抗力事件,且任何一方沒有義務為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誤、無法履行(結算應付方的支付行為除外)、損害、損失或任何設備的破壞或故障。不可抗力事件是火災、洪水、勞動糾紛或短缺、公用設施供應縮短、動力喪失、爆炸、內亂、政府行為、供應設備短缺、交通不可獲得、第三方行為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雙方不應陳述對方對服務提供方對其客戶提供的服務負有責任。
12. 未棄權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放棄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被解釋為對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全部放棄或棄權。
13. 修改
本協議非經雙方另行書面簽署文件,不得修改。任何一方知曉或收到對方的定單、售貨確認書貨其他類似文件不構成對本協議的修訂或修改。
14. 授權的陳述
各方向對方陳述并保證本協議的簽署和遞交接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履行已經合法授權,且本協議根據其中條款對雙方而言是有效合法并有約束力的協議。
15. 副本
本協議可簽署若干副本,各副本應為原件并組成一份同樣的協議。
16. 通知
本協議要求及允許的所有通知、要求及其他通信應以書面作出并在實際收到,或如更早且不論是否實際收到時,則于以一級郵件方式、正確書寫各方的最后知曉的營業(yè)地址且附適當郵資投郵之次日,視為以發(fā)送。通知應按下列地址發(fā)送:
至甲方:
聯系人: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
電話:_________ ;
傳真:_________.
至乙方:
聯系人: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
電話:_________ ;
傳真: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電話通信服務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鑒于:
A.甲方提供_________國和國外終端點(termination po_____s)的電話通信服務,詳見本協議附件A,該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及
B.乙方提供_________國內部電話通信服務,詳見本協議附件B,該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及
C.雙方有意根據本協議中列明的條款從對方購買并向對方提供電話通信服務。
因此,雙方一致同意如下:
3.發(fā)票
。1)甲方應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發(fā)票,該發(fā)票應包含前一個月的費用并不得遲于前一個月后的十五(15)日發(fā)出(“發(fā)票日”)。
。2)乙方應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發(fā)票,該發(fā)票應包含前一個月的費用并不得遲于前一個月后的十五(15)日發(fā)出(“發(fā)票日”)。
4.結算
每月發(fā)票之間的差額(“結算付款”)應由發(fā)票金額較低的一方(“結算應付方”)于不晚于發(fā)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發(fā)票金額較高的一方(“結算應收方”)。
如果結算應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結算付款,結算應收方(是否應為結算應付方)于到期日因沒有爭議的使用而應付但拖欠的金額應計收月利率1.5%的費用。
5.終止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結算應收方自行決定并書面允許的任何寬限期內,向結算應付方開出帳單的結算付款未從結算應付方收到,則結算應收方可以其_____意志決定部分或全部終止轉播服務。結算應收方保留權利,以向結算應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額過程中產生的_____及由結算應付方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成本,而不論是否提起訴訟。
6.調整
7.未保證
雙方未就本協議中提供的傳播服務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亦未就適銷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適用性作出保證。
8.義務的放棄
作為雙方以本協議載明之價格提供服務的實質性誘因,雙方同意對方不應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負責,這種損失、開支或損害是關于
。1)年收入的損失,利潤保留、業(yè)務或商譽,及
。2)雙方違約或使用或未使用服務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懲罰性的、大概的、后果性的或偶然的損失或損害。
9.賠償
10.無代理
任何一方未被授權作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無權代表對方、以對方名義假設或設定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義務。
11.不可抗力
本協議項下雙方義務受制于以下不可抗力事件,且任何一方沒有義務為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誤、無法履行(結算應付方的支付行為除外)、損害、損失或任何設備的破壞或故障。不可抗力事件是火災、洪水、勞動糾紛或短缺、公用設施供應縮短、動力喪失、爆炸、內亂、政府行為、供應設備短缺、交通不可獲得、第三方行為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雙方不應陳述對方對服務提供方對其客戶提供的服務負有責任。
12.未棄權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放棄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被解釋為對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全部放棄或棄權。
13.修改
本協議非經雙方另行書面簽署文件,不得修改。任何一方知曉或收到對方的定單、售貨確認書貨其他類似文件不構成對本協議的修訂或修改。
14.授權的陳述
各方向對方陳述并保證本協議的簽署和遞交接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履行已經合法授權,且本協議根據其中條款對雙方而言是有效合法并有約束力的協議。
15.副本
本協議可簽署若干副本,各副本應為原件并組成一份同樣的協議。
16.通知
本協議要求及允許的所有通知、要求及其他通信應以書面作出并在實際收到,或如更早且不論是否實際收到時,則于以一級郵件方式、正確書寫各方的最后知曉的營業(yè)地址且附適當郵資投郵之次日,視為以發(fā)送。通知應按下列地址發(fā)送:
至甲方:
聯系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至乙方:
聯系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電話通信服務協議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鑒于:
A.甲方提供_________ 國和國外終端點(termination points)的電話通信服務,詳見本協議附件A ,該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及
B.乙方提供_________ 國內部電話通信服務,詳見本協議附件B ,該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及
C.雙方有意根據本協議中列明的條款從對方購買并向對方提供電話通信服務。
因此,雙方一致同意如下:
1.服務開始日。開始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或于該日期左右,甲方應按照附件A 的費率向乙方提供電話通信服務。乙方應同樣按照附件B 的費率向甲方提供電話通信服務。上述費率應受第4 條的調整所約束。附件A 中的費率在經甲方事先30日書面通知乙方后可變更。附件B 中的費率在經乙方事先30日書面通知甲方后可變更。
2.服務期。本協議自雙方于文首簽署之日期起生效,雙方的義務亦自此開始。本協議有效期為上述日期起后的三十六(36)個月(但受第5 條提前終止協議的權利約束)。本協議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屆滿后將自動延長半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屆滿時終止本協議,該方應在該期屆滿前至少提前四十五(45)日將其終止本協議的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經任一方以上述規(guī)定書面終止,本協議應持續(xù)有效。
3.發(fā)票
(1 )甲方應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發(fā)票,該發(fā)票應包含前一個月的費用并不得遲于前一個月后的十五(15)日發(fā)出(“發(fā)票日”)。
(2 )乙方應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發(fā)票,該發(fā)票應包含前一個月的費用并不得遲于前一個月后的十五(15)日發(fā)出(“發(fā)票日”)。
4.結算
每月發(fā)票之間的差額(“結算付款”)應由發(fā)票金額較低的一方(“結算應付方”)于不晚于發(fā)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發(fā)票金額較高的一方(“結算應收方”)。
如果結算應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結算付款,結算應收方(是否應為結算應付方)于到期日因沒有爭議的使用而應付但拖欠的金額應計收月利率1.5 %的費用。
本條規(guī)定不能被解釋為結算應收方放棄在本協議中其所享有的由于上述欠款而宣布結算應收方違約的權利,及終止本協議、行使本協議中或根據法律或衡平原則應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5.終止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結算應收方自行決定并書面允許的任何寬限期內,向結算應付方開出帳單的結算付款未從結算應付方收到,則結算應收方可以其獨立意志決定部分或全部終止轉播服務。結算應收方保留權利,以向結算應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額過程中產生的律師費及由結算應付方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成本,而不論是否提起訴訟。
6.調整
帳單調整的要求必須在發(fā)票日后十五(15)日內作出。被確定為出錯的任何金額將從下個月的結算中劃出。上述調整要求不應成為延遲清算付款的借口。
7.未保證
雙方未就本協議中提供的傳播服務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亦未就適銷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適用性作出保證。
8.義務的放棄
作為雙方以本協議載明之價格提供服務的實質性誘因,雙方同意對方不應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負責,這種損失、開支或損害是關于
(1 )年收入的損失,利潤保留、業(yè)務或商譽,及
(2 )雙方違約或使用或未使用服務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懲罰性的、大概的、后果性的或偶然的損失或損害。
9.賠償
雙方應賠償并使另一方、其股東、官員、主管、雇員和代理免于任何和一切損失、成本、損害、開支或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上述費用的產生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由于本協議中傳播服務的安裝、接通、維護、服務或發(fā)射故障,包括服務提供方、其雇員、代理及客戶的對傳播服務的任何中斷,服務提供方重大過失或有意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政府規(guī)章的行為而導致的除外。
10. 無代理
任何一方未被授權作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無權代表對方、以對方名義假設或設定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義務。
11. 不可抗力
本協議項下雙方義務受制于以下不可抗力事件,且任何一方沒有義務為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誤、無法履行(結算應付方的支付行為除外)、損害、損失或任何設備的破壞或故障。不可抗力事件是火災、洪水、勞動糾紛或短缺、公用設施供應縮短、動力喪失、爆炸、內亂、政府行為、供應設備短缺、交通不可獲得、第三方行為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雙方不應陳述對方對服務提供方對其客戶提供的服務負有責任。
12. 未棄權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放棄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被解釋為對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全部放棄或棄權。
13. 修改
本協議非經雙方另行書面簽署文件,不得修改。任何一方知曉或收到對方的定單、售貨確認書貨其他類似文件不構成對本協議的修訂或修改。
14. 授權的陳述
各方向對方陳述并保證本協議的簽署和遞交接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履行已經合法授權,且本協議根據其中條款對雙方而言是有效合法并有約束力的協議。
15. 副本
本協議可簽署若干副本,各副本應為原件并組成一份同樣的協議。
16. 通知
本協議要求及允許的所有通知、要求及其他通信應以書面作出并在實際收到,或如更早且不論是否實際收到時,則于以一級郵件方式、正確書寫各方的最后知曉的營業(yè)地址且附適當郵資投郵之次日,視為以發(fā)送。通知應按下列地址發(fā)送:
至甲方:
聯系人: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
電話:_________ ;
傳真:_________.
至乙方:
聯系人: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
電話:_________ ;
傳真: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電話通信服務協議 篇4
為保護乙方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2.有權自主選擇使用甲方依法開辦的固定電話通信業(yè)務。
3.有對甲方執(zhí)行的收費項目和資費標準的知曉權。
4.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全月)繳納電信費用。
5.登記辦理固定電話業(yè)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乙方資料,并對乙方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6.乙方名稱、結算方式發(fā)生變更時,應在一周內辦理變更確認手續(xù),因未按時辦理變更手續(x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7.使用的用戶終端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并取得進網許可證。
8.使用電信網絡傳輸的信息內容及其后果由乙方負責。
9.配合甲方實施的固定電話服務變更。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各項費用。
2.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服務標準向乙方提供固定電話服務。并在營業(yè)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資費標準,并為乙方繳費提供方便。
3.甲方免費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y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等緊急電話的接入服務。
4.甲方免費向乙方提供長途話費詳細清單查詢,并為乙方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5.根據國家關于電話交換設備技術規(guī)范書、國家計委和信息產業(yè)部對電信計費的有關規(guī)定,固定網本地電話不提供詳細話單。
6.乙方對繳納的電信費用有異議的,甲方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協助查找原因。
7.乙方逾期不繳納電信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繳納電信費用的,甲方可以暫停向其提供服務,并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8.乙方因欠費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繳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甲方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原電話號線不再保留,并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9.因電信業(yè)務發(fā)展需要更改用戶電話號碼的,應當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戶改號時間和更改后的電話號碼,號碼更改后,至少應在20日內連續(xù)播放改號提示音。
10.乙方因欠費停話的,在結清欠費和違約金后,24小時內恢復通話。
11.為建立與乙方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甲方可以使用本協議提供的乙方資料。
12.因甲方原因造成通話阻斷,甲方應相應減免乙方在通話阻斷期間的基本月租費,減免月租費計算方法為:月租費中斷服務時間(天)/30(天),阻斷時間以甲方接到乙方投訴或甲方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話時止。
13.因甲方原因逾期未能裝機開通的,甲方應當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裝費、移裝費或者其它費用數額百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一)乙方在結清所有電信費用后方可辦理拆機或過戶手續(xù),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暫停向乙方提供本協議規(guī)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乙方提供的資料被發(fā)現為不真實的;
2.乙方私自移機(室內移機除外)、轉讓電話租用權或擅自改變電話使用性質的;
3.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以上90日以內未繳納電信費用的;
4.乙方登記使用_________部及_________部以上固定電話,其中1部電話的通信費用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繳納,甲方將暫;蚪K止向其提供的所有服務。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拆機并解除本協議,并依法追繳各項電信費用和違約金:
1.利用固定電話進行非法電信業(yè)務經營的;
2.逾期90日以上未繳納電信費用的;
3.以保證金、擔保人、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乙方,違反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銷保證的;
4.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三、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依法采取訴訟途徑解決。
四、附則
(一)同意本協議后,雙方經協商簽定的其它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與其它任何組織或個人簽定的涉及固定電話租用權的協議,對甲方概不發(fā)生效力。
(三)如國家或甲方上級企業(yè)發(fā)布新規(guī)定,導致本協議內容變更的,雙方均同意按照變更后的規(guī)定履行本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話通信服務協議 篇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為其設計制作電路,為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在本協議書簽訂前,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詳細的電路設計任務書,明確設計制作電路的功能,各項參數等;該任務書作為乙方設計制作電路的依據。
2.在本協議書簽訂前,甲方應詳細閱讀有關乙方的電路設計細則說明。
3.在本協議書簽訂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交電路設計費用明細表,并詳細介紹相關事項。
4.協議變更終止(1)甲方終止協議:甲方承擔一切已經用于該電路設計的費用,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務費用;乙方有權收回已交于甲方的所有有關電路設計的資料及產品,乙方并保留該設計的所有權利。
(2)乙方終止協議:乙方承擔一切已經用于該電路設計的費用,并返還甲方在此之前所支付的所有費用。
(3)以上兩條在不可抗拒因素發(fā)生時無效。
(4)因設計需要而變更本協議時,甲乙雙方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