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音義
捕亡第十一亡逃不擊,罪惡寖長。建此捕律,以絕厲階。里悝首制捕法。後魏益曰捕亡。北齊改「亡」從「斷」。後周易「斷」為「逃」。隋世遂復為捕亡律。
將吏子亮切。下同。 受使色吏切。又如字。 逗留音豆。下如字,又力救切。字或作「遛」。前漢匈奴傳云:「祁連知虜在前,逗遛不進!姑峡翟唬骸嘎烧Z也。謂軍行頓止,稽留不進也!诡亷煿旁唬骸付,讀與住同。又音豆!埂∽允资婢惹。後倣此。 即為于偽切。後「為捕」同!【芤艟!『匆艉埂!∑纫舨!【角E切!≌蹅嗲小S謺r設切。下同!〔独M古詣切!‰U難如字。又乃旦切!×畹脜纬是。至卷末同!∥磾喽y切。下同!鸟{才用切!』潞鷳T切!敃r亮切。又音常。 過致古臥切。 展轉(zhuǎn)陟兗切。
斷獄第十二易曰:「折獄致刑!箷唬骸肝┬讨!蛊陟丁鯇彾啾伲惨话恕掣抵缕降。斷獄之重,不其然乎?此篇所以殿諸律者,誠欲罰值其罪,人得其情也。里悝始造囚法。魏世分出此篇。北齊合於捕斷。後周復為斷獄。
枷音加!円舫蟆!∶撊ネ禄钋。下起呂切。下同。 迴易音亦。下同。 所著張略切。下同。解脫佳買切。下同!∥磾喽y切。下同!榍粲趥吻小a帷父鼮椤雇!」凸拍呵小!≠黄哒。導令呂呈切。下「令其」、「即令」、「令失」並同!》皆小!⊥▊髦睂G小!】加嵰粜。下同!「矃⑵吣锨小!∽肪烤佑智!〉眠^古臥切。下同!】悸右粽。 待差楚懈切。病間也!″忮撕盖小O潞芮。意不期而事會之。 鞫居六切!±M音計!‘斕幎±饲。 劾胡得切!←浧吲。 捶之橤切!】制惹鹩虑小!≌蹅嗲小S謺r設切!÷闪盍φ!√幏址麊柷。後比必寐切。又如字!∫渍咭粢唷!e使色吏切。下「遣使」同!〔划敹±饲。 處輕昌與切。下「處重」及注同!》q符免切!≡幸宰C切!嗤酪舳獭!笙潞{切!」偃味c切。下同。 愈以主切。差也!∨阋郾』厍小
律音義
承奉郎守大理評事知袁州萍鄉(xiāng)縣事充國子監(jiān)說書 臣楊中和
承奉郎守大理寺丞充國子監(jiān)直講 臣宋祁
承奉郎守大理寺丞充國子監(jiān)直講兼北宅故河州觀察院教授 臣公孫覺郎守
諸王府侍講兼國子監(jiān)直講朝奉郎秘書省
承奉郎守太子右贊善大夫充國子監(jiān)直講騎都尉 臣楊安國
翰林學士龍圖閣學士兼侍講朝請大夫尚書禮部郎中知制誥同修國史崇文院檢討知承進銀臺司兼門下封駮事判國子監(jiān)太常禮院輕車都尉始平郡開國侯食邑一千戶食實封肆百戶賜紫金魚袋 臣馮元
翰林侍講學士兼龍圖閣學士中奉大夫尚書兵部侍郎兼群牧使判國子監(jiān)太常寺太常禮院上柱國樂安郡開國公食邑二千二百戶食實封肆百戶賜紫金魚袋 臣孫奭
天聖七年四月 日準
敕送崇文院雕造
?庇
〔一〕 制刑十五等及鞭杖督之差 「十五」原訛作「十三」,據(jù)隋書刑法志改。按:梁刑名十五等為:死罪一等(梟首及棄市),耐罪四等(髡鉗五歲刑,笞二百;四歲刑;三歲刑;二歲刑),贖罪十等(贖死金二斤;贖髡鉗五歲刑、笞二百金一斤十二兩;贖四歲刑金一斤八兩;贖三歲刑金一斤四兩;贖二歲刑金一斤;罰金十二兩;罰金八兩;罰金四兩;罰金二兩;罰金一兩)。參見程樹德九朝律考。
〔二〕 器械 「械」原作「盛」,據(jù)獨斷改。
〔三〕 不以京師宮室為常處 「!乖,據(jù)獨斷補。
〔四〕 詛詈(注)側(cè)慮切 「側(cè)」原訛「惻」,據(jù)廣韻改。
〔五〕 親勳翊衛(wèi)及備身名衛(wèi)官 「翊」原訛「相」。按:唐三衛(wèi)無相衛(wèi)之名,舊唐書職官志列衛(wèi)官為親衛(wèi)、勳衛(wèi)、翊衛(wèi),今據(jù)改。
〔六〕 說文云四丈也從八 「八」原訛「入」,據(jù)說文改。
〔七〕 六載 「六」原訛「大」。按:律文無「大載」,卷三名例律「除免及官當敘法」條律文作「六載之後聽敘」,今據(j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