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降價是人治的產物,明年相關決策者換了,以人為本的注意力變了,今年獲得的一切明年都可能失去,而且可能失去更多。
●根據(jù)現(xiàn)代法治的一般原理,公共決策的法治化至少有四項標準: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科學論證、信賴保護。
1月10日,鐵道部新聞發(fā)言人發(fā)布信息:今年春運,鐵路各類旅客列車票價將一律不上浮。而且今后春運,鐵路客運也將不再實行票價上浮制度。近日來,這一決策受到了廣大公眾的歡迎。
高興之余,人們也不免要問:鐵道部的這一決策是如何出臺的?這一決策究竟是法治的產物還是人治的產物?如果是人治的產物,值不值得我們如此高興?如果明年相關決策者換了,以人為本的注意力變了,今年獲得的一切明年都可能失去,而且可能失去更多。
當然,如果這一決策是法治的產物,人們也不免要問:法治對公共決策究竟有些什么要求?鐵道部今年做出票價不上浮的決策如果是法治的產物,其去年做出票價上浮的決策是不是法治的產物呢?其他政府部門這些年做出的降價或漲價決策,比如公園門票漲價、電信服務漲價等等,是不是法治的產物呢?法治與降價或漲價的決策,并沒有必然聯(lián)系,總不能認為降價、不漲價即法治,漲價即人治吧?
那么,某一特定公共決策是法治的還是人治的結果,我們如何區(qū)分?
根據(jù)現(xiàn)代法治的一般原理,公共決策的法治化至少有四項標準——
公眾參與。公共決策是對公共事務的決策,往往涉及千百萬人的利益。為了反映廣大公眾的意愿,避免決策者暗箱操作,防止少數(shù)利益集團控制決策,法治原則要求公共決策有廣泛的公眾參與。參與方式包括舉行聽證會、座談會、通過電子郵件或信函向決策機構書面反映意見,以及通過網絡或其他媒體展開討論、辯論等。某一特定決策有無廣泛的公眾參與,是衡量相應決策是法治還是人治產物的首要標準。
信息公開。這不僅指決策結果和決策根據(jù)的事后公開,更主要是指決策前和決策中,作為決策啟動因素和決策法律依據(jù)、事實依據(jù)的信息的全面公開。沒有全面、真實的信息公開,不同利益團體,包括生產者、服務提供者、消費者、管理者等,難以在決策中公平博弈,公眾參與就只能成為熱熱鬧鬧的“表演秀”,成為掩蓋人治決策的障眼術。
科學論證。法治化的公共決策既要求決策的民主化,也要求決策的科學化,兩者統(tǒng)一而互補,F(xiàn)代社會管理涉及大量的科學技術問題,決策稍有不慎,即可能導致經濟、社會或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災難。解決公共決策的科學性問題,顯然不能僅靠一般的公眾參與,而必須同時依靠專家參與。特定的公共決策必須組織特定的專家論證,且這種論證須全面而深入,有責任機制保障。
信賴保護。公共決策系政府決策,具有公信力。一經做出,政府即不能輕易改變,即使因情勢變化和公共利益需要而要改變原決策,也應貫徹比例原則,在多種可能的方案中選擇對相對人利益損害最小的方案,并對相對人因決策變更而造成的損失予以公正的補償。
回頭再看鐵道部“春運不漲價”的這一決策,正如一些公眾所質疑的,似乎是“突如其來的好事”,卻未找到“好事的來源”。依據(jù)媒體報道的有限資料,我們很難了解該決策出臺的整個過程,似乎沒有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科學論證的跡象,恐怕只是領導層的善意決定——對公眾多年來不滿春運票價上浮而怨聲不絕所做出的回應。當然,這樣的回應算得上體察了民意,其決策也可謂“開明之治”吧。
我國憲法已經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國務院于2004年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也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目標。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指標是公共決策的法治化。建立和完善法治化的公共決策機制的任務,迫切地擺在我們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