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萬誠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
由于你所合伙人劉興武于2005年12月30日退伙,使你所不符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條件。鑒于你所于2006年1月8日已報我廳備案,根據(jù)《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jiān)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 4號)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責令你所在6 0日內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附有關復印件)以書面形式報送我廳。
你所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 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