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民事再審裁定書(精選3篇)
擔保民事再審裁定書 篇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特別程序進行了審查,F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準許拍賣、變賣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的申請費_______元,由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負擔。
申請人不服本裁定,應當在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擔保民事再審裁定書 篇2
借款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址): 貸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址): 保證人(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址): 特別提示: 請認真閱讀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認真理解約定條款的含義和法律后果;若對本合同相應的條款或表達存在誤解和異議,可以不予簽定本合同;若在本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借款種類、用途
1.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為短期流動資金借款,屬民間借貸行為。
1.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
1.3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改變本合同中確定的借款用途。
1.4嚴禁將借款用于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事項,否則視為嚴重違約!
第二條 借款金額與期限
2.1整)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2.2自月起至月
第三條 借款利率
3.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月利率百分之%,自實際提款日起計息!
第四條 還款方式
4.1還款方式:按本合同所載借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本金并結清所欠利息!
第五條 擔!
5.1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
5.2丙方完全了解甲方的借款用途,為其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5.3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含律師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5.4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5.5若甲方未按約還款,丙方應自甲方逾期之日起____日內向乙方代償,代償的范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含律師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5.6丙方代償后向甲方追償時,乙方有義務配合丙方!
5.7乙方將債權轉讓給
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x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5.8 甲方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乙方申請展期,若乙方同意展期,丙方繼續(xù)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 !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6.1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提前還款,但在不損害乙方利益的情況下除外!
6.2自覺接受乙方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了解及監(jiān)督。
6.3按本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
6.4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號碼應在變更后次日內通知乙方。
6.5如發(fā)生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離、結婚,對外投資,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等),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6.6甲方應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6.7有權要求乙方對其提供的有關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7.1有權對甲方的借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7.2有權對甲方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為實施任何法律不禁止的措施;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通報其違約情況;有權向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舉報并要求將其違約事實錄入《信用報告》;有權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7.3依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甲方提供貸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乙方應按約定日提供貸款,否則甲方有權按合同利率按日計收遲延違約金!
8.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本息的,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維護和追收債權。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賠償金,違約賠償金為債務總額的50%;
8.3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乙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8.
3.1向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8.
3.2不配合、拒絕接受乙方的監(jiān)督;
8.
3.3未經乙方同意,轉讓、處分其資產;
8.
3.4其財產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占有、接管或其財產被扣押、凍結,可能使乙方遭受嚴重損失的;
8.
3.5其他任何可能導致乙方實現債權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情形。
第九條 合同無效、變更、解除、終止
9.1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償清之日終止。
9.2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9.
2.1本合同項下之擔保發(fā)生不利于乙方債權的變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9.
2.2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各方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合同簽訂地所在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 貸款人(乙方): 保證人(丙方):
擔保民事再審裁定書 篇3
摘要:知識產權擔保是以知識產權為標的而設定擔保的法律制度,體現了現代知識產權資本化的發(fā)展趨勢,對促進資本流通、提高民商事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擔保制度尚不健全,其制度價值的充分發(fā)揮仍需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化。對此,本文擬從知識產權的制度特點出發(fā),對知識產權擔保的擔保方式、擔保設立問題作簡要思考。
關鍵詞:知識產權 權利質權 擔保的設定
我國《擔保法》第79條規(guī)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此規(guī)定可知,我國以民事特別法的方式將知識產權擔保歸為權利質押范疇,且知識產權質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一、概述
知識產權擔保,指的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知識產權為標的而設立的確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行為。知識產權擔保是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一種擔保方式,知識產權中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性權利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權利質權是供以擔保債權實現的權利為標的,出質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無法清償債務時質權人得以其標的權利的價值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創(chuàng)作性的智力成果或其他工商業(yè)標記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具有專有性、無形性、地域性等特點。以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為例,署名權是專屬于作者的人身性權利,因不能與人身分離對外轉讓而不具有擔保價值,故知識產權中的專屬性權利不能為權利質權的標的,知識產權質權實際上是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內容為質押標的而設定的擔保。 與一般的動產質權相比,知識產權是一種以無形的智力成果為客體的民事權利,依此設立的知識產權擔保在標的、成立及實現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至于權利質權的性質,學界大多持“權利出質說”的觀點,認為權利質權在本質上與動產質權并無差異,僅是質權標的的不同,擔保法第81條也特別規(guī)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權利質權的規(guī)定外,適用關于動產質權的一般規(guī)定。
二、 知識產權的擔保方式
。ㄒ唬┪覈蓪χR產權擔保方式的規(guī)定
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均將知識產權的擔保方式規(guī)定為“質押”,當事人雙方通過簽訂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并通過以特定方式轉移對知識產權的占有而設定知識產權擔保,屬于權利質權。民法上的知識產權是以創(chuàng)造性、無形性的智力勞動成果為標的而取得的民事權利類型,與物權不同,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能夠直接占有和支配的有體物,而是以作品、商品等為載體并由此體現的無形權利,不具有物的客觀實在性,故以知識產權質權設定時的“轉移占有”是對無形權利的占有轉移,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知識產權擔保是一種權利質權。
。ǘ┲R產權擔保方式的理論分析
依大陸法系的占有方式標準,質權與抵押權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擔保權的設定是否以轉移對擔保物的占有。占有是實際控制標的物的一種事實狀態(tài),對權利是無法進行實際控制的,不存在對權利標的的轉移占有問題,而民法中的“準占有”制度解決了對財產性權利的占有問題,從而通過對權利的交換價值的推定占有而實現權利擔保的設定。從各國立法來看,以不動產上的權利設定的擔保一般為抵押權,而以債權等其他財產權利為標的設定的擔保則為權利質權,同時因某些權利質權在設定方式及實現方面類似于抵押權,也有將權利質權劃歸抵押權的做法。由此,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不應局限于質押。
以對擔保物的轉移占有作為劃定擔保形式的邏輯前提,知識產權擔保究竟是抵押還是質押,關鍵在于知識產權能否適用占有或準占有。第一,知識產權不適用占有。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精神活動所創(chuàng)造的智力成果,本質上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無形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不適用占有。現實中對名畫等的占有,實際上是對知識產權的物質載體的占有,屬于對物
的占有;第二,知識產權不一定適用準占有。民法上的準占有制度是推定權利人對特殊對象享有支配、管領的權利,通說即對權利的推定占有。特殊性使知識產權區(qū)別于一般權利,其取得、變動和消滅因權利類型的不同又各有不同,知識產權能否適用準占有也不能一言蔽之。如就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須經登記才能取得的知識產權而言,準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被登記公示所取代,不適用準占有以實現轉移占有,故以此類知識產權設定的擔保不可能是權利質權。
三、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
依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知識產權設立質權的,除訂立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外,還須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可見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采登記生效主義模式。知識產權是以知識財產為客體的無形權利,知識產權擔保無法以現實轉移占有的方式公示權利,故擔保登記是知識產權擔保的公示方式。但將登記作為知識產權擔保合同的生效條件,混淆了知識產權變動與知識產權變動原因之間的關系,有悖權利變動原理。筆者認同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采登記對抗主義模式的觀點,認定知識產權擔保時應區(qū)分知識產權擔保合同與知識產權擔保的變動,前者的效力按合同法關于主體、意思表示、標的的一般原理認定即可,而知識產權擔保的效力應結合權利變動理論和知識產權的特殊規(guī)定判斷,登記不應是知識產權擔保設立的要件,而應為登記對抗要件,即未經登記的知識產權擔保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