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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手抄報:立法與守法思想

  (一)立法過程論

  在柏拉圖看來,立法是一個“清刷”的過程,即必須對原來的舊制度和人們的品質(zhì)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時,先應當確定憲法大綱,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規(guī)章。柏拉圖重視成文法,而認為習慣是來源于普通人的習俗。

  (二)立法原則論

  根本的原則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應依全體人民的幸福為依據(jù)。就立法的重點而言,著重于培養(yǎng)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論

  柏拉圖從歷史的角度追溯了人類社會的發(fā)展歷程,認為國家形成于契約。而契約的核心就是對法律的遵守,這就意味著,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國家的本性的。

  柏拉圖認為,對于有意志的公民來講,法律的統(tǒng)治并不具有強迫性,而是體現(xiàn)了國家的良善愿望。他認為:“如果法律能完全導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達到這樣的目的,這些法律我們都應該執(zhí)行。”對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導他們執(zhí)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須擁有權(quán)威,國家官員的權(quán)力必須受到約束,所謂良法須由良吏來執(zh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