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市馬之數(shù),以時增損。初,原、渭、德順凡三歲共市馬萬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馬歲至者萬五千匹。今券馬法壞,請令增市,而優(yōu)使臣之賞。"熙寧三年,乃詔涇、原、渭、德順歲買萬匹,三年而會之,以十分為率,及六分七厘者進一官,余分又析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減磨勘年。自是,市馬之賞始優(yōu)矣。時誨上《馬政條約》,詔頒行之。其后,熙河市馬歲增至萬五千。紹圣中,又增至二萬匹,歲費五十萬緡。后遂以為定額,特詔增市者不在此數(shù)。
崇寧四年,提舉程之邵、孫鰲抃以額外市戰(zhàn)馬及二萬匹,各遷一官。鰲抃仍賜三品服。大觀元年,龐寅孫等又以買御前良馬及三萬疋,推恩如之邵例。宣和中,宇文常、何漸等更以遵用元豐成法,省費不貲,各加職遷官。時如此類頗眾。賞典優(yōu)濫,官屬利于多市馬,取充數(shù)而已。
支配。舊制,自御馬而下,次給賜臣僚,次諸軍,而驛馬為下。
熙寧初,樞密院言:"祖宗時,臣僚任邊職者,或賜帶甲馬,示不忘疆埸之事。承平日久,僥幸滋長。請應使臣閤門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軍總管、鈐轄之類,賜馬價如故,余皆罷給。"奏可。十年,群牧司又言:"去歲給安南行營及兩省、宗室、諸班直及諸軍、諸司馬總三千余匹,未支者猶二千。請裁宗室以下所給馬,諸司停給。"從之。自罷監(jiān)至此,始闕馬矣。
熙寧初,詔河北騎軍如陜西、河東社馬例立社,更相助錢以市馬,而遞增官直。尋出奉宸庫珠十余萬以充其費。其后,陜西馬社苦于斂率。元豐中,乃詔本路罷其法,更從買馬司給之。時又諸路置將,馬不能盡給,則給其直,而委諸將自市。其在熙河蘭會路者,即以為買馬之數(shù)。
初,內外諸軍給馬,例不及其元額,視其闕之多寡,以分數(shù)填配。元豐更立為定制,凡諸軍闕馬應給者,在京、府界、京東西、河東、陜西路無過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然其后諸軍闕馬者多,紹圣三年,乃詔提舉陸師閔于歲額外市馬三萬匹,給鄜延、環(huán)慶路正兵,余支弓箭手,仍權不限分數(shù)。
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陽等路乏馬,復給度僧牒,令帥臣就市,以補諸軍之闕。
高宗紹興二年,置馬監(jiān)于饒州,守卒領之,擇官田為牧地,復置提舉。俄廢。四年,置監(jiān)臨安之余杭及南蕩。
十九年,詔:"馬五百匹為一監(jiān),牡一而牝四。監(jiān)為四群。歲產(chǎn)駒三分及斃二分以上,有賞罰。"帝謂輔臣曰:"議者言南地不宜牧馬。昨自牧養(yǎng),今二三年,已得馬數(shù)百。"先是,川路所置馬,歲牧于鎮(zhèn)江。是年春,上以未見蕃息,遂分送江上諸軍。后又置監(jiān)郢、鄂間,牝牡千,十余年僅生二十駒,且不可用,乃已。故凡戰(zhàn)馬,悉仰秦、川、廣三邊焉。
秦馬舊二萬,乾道間,秦、川買馬額歲萬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益、梓、利三路漕司,歲出易馬䌷絹十萬四千疋。成都、利州路十一州,產(chǎn)茶二千一百二萬斤。茶馬司所收,大較若此。慶元初,合川、秦兩司為萬一千十有六。嘉泰末,合兩司為萬二千九十四。
然累歲市易,多不及額。蓋南渡前,市馬分而為二:其一曰戰(zhàn)馬,生于西郵,良健可備行陣,今宕昌、峰貼峽、文州所產(chǎn)是也;其二曰羈縻馬,產(chǎn)西南諸蠻,短小不及格,今黎、敘等五州所產(chǎn)是也。羈縻馬每綱五十,其間良者不過三五,中等十數(shù),余皆下等,不可服乘。守貳貪賞格,以多為貴。經(jīng)涉險遠,且綱卒盜其芻粟,道斃者相望。
成都府馬務,歲發(fā)江上諸軍馬凡五十八綱,月券錢米二百緡,歲計萬一千六百緡。興元府馬務,歲發(fā)三衙馬百二十綱,其費稱是。率未嘗如數(shù),蓋茶馬司靳錢帛,馬至,價不即償致然也。
舊蕃蠻中馬,良駑有定價。紹興中,張松為黎卒,欲馬溢額覬賞,乃高直市之。夷人無厭,邀求滋甚。后邛部川蠻恃功。趙彥博始以細茶、錦與之。而夷人每貿馬,以茶、錦不堪藉口"
慶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馬至秦司亦罕。舊川、秦市馬赴密院,多道斃者。紹興二十七年,詔川馬不赴行在,分隸江上諸軍,鎮(zhèn)江、建康、荊、鄂軍各七百五十,江、池軍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馬司、步司各千,川馬良者二百進御。此十九年所定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