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六名例 凡一十三條
【疏】議曰:加者數(shù)滿乃坐者,〔二三〕假令凡盜,〔二四〕少一寸不滿十疋,依賊盜律:「竊盜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篂樯僖淮,止徒一年。又不得加至於死者,依捕亡律:「宿衛(wèi)人在直而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雖無(wú)罪止之文,唯合加至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副緱l加入死者依本條」,依鬥訟律:〔二五〕「毆人折二支,流三千里!褂謼l云:「部曲毆傷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加者,加入於死!勾耸恰副緱l加入死者依本條」!捕
注: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疏】議曰:部曲毆良人,折二支,已合絞坐;若故毆折,又合加一等。〔二七〕今既加入於絞,不合更加至斬。
其罪止有半年徒,若應(yīng)加杖者,杖一百;應(yīng)減者,以杖九十為次。
【疏】議曰:假有縣典,故增囚狀,加徒半年,縣尉知而判入,即以典為首,合徒半年。典若單丁,決杖一百?h尉應(yīng)減一等,處杖九十,徵銅九斤之類。
57 諸稱「道士」、「女官」者,僧、尼同。
【疏】議曰:依雜律云「道士、女官姦者,加凡人二等」!捕恕车N條唯稱道士、女官者,即僧、尼並同。諸道士、女官時(shí)犯姦,還俗後事發(fā),亦依犯時(shí)加罪,仍同白丁配徒,不得以告牒當(dāng)之!捕拧
若於其師,與伯叔父母同。
【疏】議曰:師,謂於觀寺之內(nèi),親承經(jīng)教,合為師主者。若有所犯,同伯叔父母之罪。依鬥訟律:「詈伯叔父母者,徒一年。」若詈師主,亦徒一年。餘條犯師主,悉同伯叔父母。
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
【疏】議曰:謂上文所解師主,於其弟子有犯,同俗人兄弟之子法。依鬥訟律:「毆?dú)⑿值苤樱饺。」賊盜律云:「有所規(guī)求而故殺期以下卑幼者,絞」。兄弟之子是期親卑幼,若師主因嗔競(jìng)毆?dú)⒌茏,徒三年;如有?guī)求故殺者,合當(dāng)絞坐。
觀寺部曲、奴婢於三綱,與主之期親同;
【疏】議曰:觀有上座、觀主、監(jiān)齋,寺有上座、寺主、都維那,是為「三綱」。其當(dāng)觀寺部曲、奴婢,於三綱有犯,與俗人期親部曲、奴婢同。依鬥訟律:「主毆?dú)⒉壳揭荒!埂踩?〕又條:「奴婢有犯,其主不請(qǐng)官司而殺者,杖一百!棺⒃疲骸钙谟H殺者,與主同。下條部曲準(zhǔn)此!褂謼l:「部曲、奴婢毆主之期親者,絞。詈者,徒二年!谷羧V毆?dú)⒂^寺部曲,合徒一年;奴婢有罪,不請(qǐng)官司而殺者,杖一百。其部曲、奴婢毆三綱者,絞;詈者,徒二年。
餘道士,與主之緦麻同。犯姦、盜者,同凡人。
【疏】議曰:鬥訟律:「部曲、奴婢毆主之緦麻親,徒一年。傷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又條:「毆緦麻部曲、奴婢,折傷以上,各減殺傷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又條:「毆傷、殺他人部曲,減凡人一等;奴婢,又減一等!辜词怯^寺部曲,毆當(dāng)觀寺餘道士、女官、僧、尼等,各合徒一年。傷重,各加凡人一等;若毆道士等折一齒,即徒二年。奴婢毆,又加一等,徒二年半。是名「於餘道士,與主之緦麻同」。
注:犯姦、盜者,同凡人。
【疏】議曰:道士、女官、僧、尼犯姦盜,於法最重,故雖犯當(dāng)觀寺部曲、奴婢,姦、盜即同凡人。謂三綱以下犯姦、盜,得罪無(wú)別。其奴婢姦、盜,一準(zhǔn)凡人得罪。弟子若盜師主物及師主盜弟子物等,亦同凡盜之法。其有同財(cái),弟子私取用者,即同「同居卑幼私輒用財(cái)」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不滿十疋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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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從私有禁兵器斷徒一年半 「私」原脫,據(jù)文化本補(bǔ)。按:律定罪名即作「私有」,本書卷十六擅興律「私有禁兵器」條云:「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二〕 所以具條其狀者 「條」原訛「餘」,據(jù)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tǒng)改。按:本條律注云「唯具條其狀」。
〔三〕 已經(jīng)論決 「論決」原誤作小字並列,據(jù)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