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信托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信托的設立、信托法律關系、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方面內容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信托法律知識解決信托設立、證券投資基金設立和交易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內容
(1)信托設立的條件;
(2)無效信托的情形;
(3)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表現;
(4)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規(guī)則;
(5)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表現;
(6)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為;
(7)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條件;
(8)基金份額終止上市交易的條件;
(9)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2.熟悉以下內容
(1)信托財產的范圍;
(2)信托法律關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條件和各自的權利、義務;
(3)信托終止的情形;
(4)設立公益信托的情形;
(5)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
(6)證券投資基金的分類';
(7)基金管理人的設立條件;
(8)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9)擔任基金托管人的條件;
(10)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1)基金募集的基本要求;
(12)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的基本要求;
(13)基金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1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和決議規(guī)則。
3.了解以下內容
(1)信托的種類;
(2)我國信托法的情況;
(3)信托投資公司的設立條件;
(4)證券投資基金的特征;
(5)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6)基金管理人資格取消的情形;
(7)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8)基金托管資格取消的情形;
(9)基金設立的申請;
(10)基金合同的內容;
(11)基金設立的審查;
(12)基金財產投資的范圍;
(13)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
(二)要點內容
1.信托財產的范圍
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承諾依法設立的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受托人在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中取得的收益等利益,也屬于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包括委托人合法所有并且合法信托的下列財產:(1)貨幣資金;(2)有價證券,包括支票、匯票、股票、債券、提單、倉單、存單等;(3)動產,包括車輛、設備等;(4)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著物;(5)債權,包括因合同、票據等行為產生的債權及其擔保債權,受托人依法不得專事討債業(yè)務,但可以經營債權,如債權轉讓、抵銷、折股等業(yè)務。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如土地所有權、礦藏、毒品、珍稀動植物等,不得沒立信托。限制流通的財產,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作為信托財產,如外幣、貴金屬、文物等。
2.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及英獨立性的具體表現
為防止受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如債權人)對信托財產不當行使權利,解決信托財產名義上歸受托人所有、實質上歸委托人所有的所謂"雙重所有權"沖突,立法確立了信托財產獨立制度,即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即固有財產)。
信托財產獨立性具體表現在:
(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非信托財產相區(qū)別。
(2)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qū)別,不能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作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因法定事由終止時,如受托人死亡或者受托人被依法解散、撤銷、宣告破產,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3)信托財產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強制執(zhí)行。
(4)信托財產困受托人管理、處分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
(5)受托人管理、處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相互之間不得抵銷。
3.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鸸芾砣、基金托管人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稱和住所;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確定基金份額發(fā)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guī)則;基金份額發(fā)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zhí)行方式;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報酬的管理費、托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