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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五年,朱熠復言:"鹽之為利博矣。以蜀、廣、浙數(shù)路言之,皆不及淮鹽額之半。蓋以斥鹵彌望,可以供煎烹,蘆葦阜繁,可以備燔燎。故環(huán)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鹽,有浮鹽。正鹽出于亭戶,歸之公上者也。浮鹽出于鍋戶,鬻之商販者也,正鹽居其四,浮鹽居其一。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鹽之利散而歸之于下,于是分置十局,以收買浮鹽,以歲額計之,二千七百九十三萬斤。十數(shù)年來,鈔法屢更,公私俱困,真、揚、通、泰四州六十五萬袋之正鹽,視昔猶不及額,尚何暇為浮鹽計邪?是以貪墨無恥之士大夫,知朝廷住買浮鹽,龍斷而籠其利;累累灶戶,列處沙洲,日藉銖兩之鹽,以延旦夕之命;今商賈既不得私販,朝廷又不與收買,則是絕其衣食之源矣。為今之計,莫若遵端平之舊式,收鍋戶之浮鹽。所給鹽本,當過于正鹽之價,則人皆與官為市。卻以此鹽售于上江,所得鹽息,徑輸朝廷,一則可以絕戎閫爭利之風,二則可以續(xù)鍋戶烹煎之利。"有旨從之。

  《宋史》 元·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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