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稿
(二)關于登記的資料問題
對在采礦權有償出讓過程中已經做過地質工作,并且有地質資料,能滿足登記要求的,可不再補做地質工作,直接作為依據進行登記。如果地質資料不能滿足登記要求、有缺陷的,再補做一些地質工作,滿足要求后進行登記。
新發(fā)證的采礦權,一律按照《辦法》的要求進行登記。
(三)關于地質工作和評審費用的問題
這里,我想講二句話。一是作為地勘單位和評審中介機構,要做好工作、樹立信譽,F在市場已經啟動,地勘單位和中介機構要打好品牌,樹立形象,主動服務、優(yōu)質服務、高效服務,在這個基礎上合理收費,不可以做一錘子買賣。二是要引入競爭機制,各縣可以在掌握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量的基礎上,以縣為單位集中聘請中介機構評審,降低評審成本、費用。
(四)有關地質勘查資質的問題
有的市、縣提出,市、縣的一些事業(yè)單位要申請地質勘查資質,F在部里正在研究制定地質勘查資質分類管理辦法,但還沒出臺。辦法出臺后,根據條件,可以適當增加一些,因為地質工作量在擴大,需求在增加。對于與市、縣礦政管理直接相關,技術含量不需要很高的一些地質工作,也可以考慮由市、縣的一些事業(yè)單位去做,但要等到辦法出臺以后再研究。
總之,我們要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對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全面推進我省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任務。